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或者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年龄系数为100%;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年龄系数为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年龄系数为140%;已满61周岁(含),年龄系数为120%。
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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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或者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或者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年龄系数为100%;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年龄系数为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年龄系数为140%;已满61周岁(含),年龄系数为120%。 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的一项,给付后,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