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领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的20%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领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与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之差;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领取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的20%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领取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与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之差;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