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福传世爱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还有因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时对应的给付比例;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高度残疾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身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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