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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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所选保障范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所选保障范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所选保障范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所选保障范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保障范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所选保障范围内对应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意外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