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2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