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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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人为一人: 1、18周岁前,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较大者 2、18周岁及之后:交费期间届满前,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较大者; 交费期间届满后,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有效保额较大者 被保人为两人: 1、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向后身故者的受益人给付: (1)后身故者于18周岁前身故: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较大者 (2)后身故者于18周岁及之后身故:交费期间届满前,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较大者;交费期间届满后,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有效保额较大者。 2、两名被保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1)均为18周岁前或均为18周岁及之后,向两名被保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50%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 (2)1人为18周岁前,1人为18周岁及之后,先向18周岁前身故的被保人的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50%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的较小者;再向18周岁及之后身故的被保人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额等于基本保额;第2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额以年复利3.5%递增。
对应给付比例: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