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
-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适合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投保,办公用电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现金支票、机器设备等财产皆可承保,维修养护车辆因火灾、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提供保障,雇员以及在营业场所内的第三方因意外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可提供赔偿,
谁能保

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投保

 

财产损失保险谁能保:

保单载明的下列财产可承保: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
(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
(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
(五)存仓物料。

 

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谁能保

营业场所内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


现金保险谁能保

现金、国库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


雇主责任保险谁能保

聘用的雇员


公众责任保险谁能保

在承保营业场所范围内的第三方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谁能保

保单列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扣押、
罚没、政府征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或责任;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财产损失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
(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
(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六)机动车辆;
(七)动物、植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二)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于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锈蚀、机械及电气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车身的漆面损伤;
(三)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四)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发生保险事故前,保险车辆本身已发生的损毁;
(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自用机动车辆的损毁。


现金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三)因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保险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自致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四)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雇员的责任;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公众责任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引起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在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时造成的赔偿责任;
(三)污染;
(四)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疾病传染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不保哪些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爆裂;
(五)机器设备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运行中必然引起的后果;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合同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七)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损失;
(二)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保哪些

财产损失保险保哪些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存仓物料等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障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
理的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保哪些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保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现金保险保哪些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现金、国库券、支票等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存放在被保险人承保营业场所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在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保哪些
保障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公众责任保险保哪些
保障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约定负责赔偿。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保哪些
保障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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