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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什么】
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以下各项财产: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
(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
(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
(五)存仓物料。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5 万元。
【赔偿方式】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