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乾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10种前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重疾关爱金、身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0种),并经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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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前症,轻症三次不分组,中症二不分组次,重症五次分五组,二次复发。
张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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