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重大疾病定义”、“9.1中症疾病定义”、“10.1轻症疾病定义”、“11.1前症疾病定义”、“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分5组,每组赔付1次,最多可赔付5次,每次赔100%保额,间隔期180天;60岁前,首次重疾可额外赔6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依次赔付40%/45%/50%保额,最多3次,每种轻症仅赔付1次,无间隔期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每次赔付60%保额,最多2次,每种中症仅赔付1次,无间隔期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赔付15%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赔付 100% 已交保费; 18岁后,赔付100%保额 |
癌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赔付120%保额,间隔期3年,包括癌症的新发、复发、持续、转移 |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疾确诊为特定心血管重疾,间隔期1年后,可赔付120%保额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前/轻/中症/重疾,豁免未交保费,保障依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