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重大疾病定义”、“9.1中症疾病定义”、“10.1轻症疾病定义”、“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4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 | 合同所称前高风险病症指被保险人患上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疾病,且在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过程中实施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肿瘤切除术的病症。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 发生在同一种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发生在该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者成对(肺脏、肾脏、输尿管、睪丸及乳房),则左右两部分或者该成对器官视为同一种器官。 发生在不同种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额的20%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百先生30周岁,投保百年臻爱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20年缴,可获得保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