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8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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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种重疾,分5组赔付5次,赔付间隔期180天。保单前10年重疾额外赔付35%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5种轻症,不分组赔付3次,依次赔付40%/45%/50%保额,无间隔期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中症,不分组赔付2次,每次赔付60%保额,无间隔期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癌症二次赔付需要间隔期3年,癌症状态包括新发、复发、持续和转移,赔付100%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岁前赔2倍已交保费,18岁后赔基本保额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重疾、轻症、中症可免交后期保费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