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1.2.2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1.2.3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1.2.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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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 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 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1.2.4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