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 百年人寿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 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 保单周年日 |
第5个 |
第6个 |
第7个 |
第8个 |
第9个 |
第10-15个 |
3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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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12% |
13% |
14% |
15% |
5年交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10年交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若被保险人在第5、10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 百年人寿将按基本保额的10%额外给付生存鼓励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根据选定的交费期间按照基本保额乘以交费期间(交费次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百年人寿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10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基本保额的10%额外给付生存鼓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根据选定的交费期间按照基本保额乘以交费期间(交费次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1.1.2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2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