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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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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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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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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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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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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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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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50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特定疾病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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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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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至70周岁前,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百年人寿在给付1.1.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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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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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合同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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