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诺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两全保障产品,3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障,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期满返本。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2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百年人寿给付5倍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公共交通5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航空意外,百年人寿给付10 倍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满期时,百年人寿将按照主附险累计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内,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 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十 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2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满十八 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若因航空公共交通5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 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 发生航空意外,百年人寿给付10 倍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满期时,百年人寿将按照主附险累计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康诺两全保险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障期限:20/30年,至70周岁

谁能保
0-5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疾病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水、陆公共交通且非法定假期期间 基本保额×2
水、陆公共交通且法定假期期间 基本保额×5
航空公共交通且非法定假期期间 基本保额×5
航空公共交通且法定假期期间 基本保额×10
普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满期金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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