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包括五种可选保险责任方案。投保人在以下“方案一”至”方案五”中选择一种方案投保,本公司承担已选方案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等待期为90日。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
方案一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方案二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方案二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方案二特定疾病包括: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双侧睾丸切除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肾脏切除。
方案三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方案三重大疾病共计45种,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项下第一项至第四十五项。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方案三特定疾病共计26种,为本合同特定疾病定义项下第一项至第二十六项。
方案四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方案四重大疾病共计70种,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项下第一项至第七十项。
方案五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方案五重大疾病共计70种,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项下第一项至第七十项。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方案五特定疾病共计30种,为本合同特定疾病定义项下第一项至第三十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按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并豁免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未来的各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方案一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变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方案二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方案三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方案四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方案五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 |
身故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