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一)必选责任”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二)可选责任”中“意外伤残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遗体安置费保险金”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的,本公司才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旅游期间在旅游路线范围内的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6、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或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安置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为限。紧急救援服务投保人投保时如果选择下列服务项目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求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医疗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将在被保险人旅行开始之前及开始以后为被保险人提供旅行当地医疗资源信息的咨询和推荐服务。
2、证件补办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旅行证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给被保险人补办证件所需信息。
3、法律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推荐旅行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
4、紧急口讯传递服务
在紧急情况下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意愿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5、翻译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需要翻译方面的服务,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推荐旅行当地的翻译服务机构。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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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以 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 | 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按保险 单上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之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仅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 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 就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急性 病医疗保险金: (1)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仅对 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若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 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合同约定 的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或因突发 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需进行死亡 处理或遗体安置的,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 额以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为限。 |
紧急救援服务 | 投保人投保时如果选择下列服务项目的,通过认可的救援机构供的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求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医疗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需要,救援机构将在旅行开始之前及开始以后提供旅行当地医疗 资源信息的咨询和推荐服务。 2、证件补办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旅行证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给被保险人补办证件所需 信息。 3、法律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救援机构将推荐旅行当地的法律服务机 构。 4、紧急口讯传递服务 在紧急情况下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意愿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5、翻译援助服务 若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需要翻译方面的服务,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推荐旅行当地的翻译服务机 构。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治疗、遗体安置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遗体安置费支出除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3、既往症;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16、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分娩、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患遗传性疾病、既往症、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健康检查、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紧急救援服务 | 医疗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紧急口讯传递服务+翻译援助服务+证件补办援助服务 | ||
可选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急性病发作起30天内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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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 已获得社会医疗或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未获得社会医疗或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急性病医疗 | 已获得社会医疗或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未获得社会医疗或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意外住院津贴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 ||
遗体安置费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