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已收取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没有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
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2 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2倍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