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安康一生保费豁免轻症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10种轻症疾病,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续保不受180日限制)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豁免保险费的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180日以内(含当日),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确诊患上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全额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含1 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对本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 年(不含1 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保险单 上载明的合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保险合同自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以后余下各期的 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本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可免交主合同及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轻症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附加安康一生保费豁免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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