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三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10.4],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10.5],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六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0.7]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0.8]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我们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二项或二项以上保险金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若各项保险金相同,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条第①款中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身故,我们不按本条第①款和第②款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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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年满18周岁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保险金,因6种重大自然灾害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因航空意外事故身故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若因上述原因以外事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未满18周岁身故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费。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Ⅰ身故或全残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
2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和100万元之和)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2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和100万元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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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
3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和200万元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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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因Ⅰ款以外导致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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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保单账户价值 (未满18周岁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