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退还所交保费。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 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