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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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诊疗,对于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住院;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等;洗牙、牙齿美白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