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该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 5 人。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