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 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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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与累计已交保险费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18周岁以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18周岁以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险费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18周岁前身故 |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18周岁前全残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