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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的,我们于每个保单年度按基本保额的7%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12次。首次生存保险金将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的第11日给付,其余各次的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保单周年日起的第61日给付。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我们不给付生存保险金,但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1)款或(2)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1)款或(2)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18周岁发生水路交通意外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若发生航空意外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保险金。未满18周岁遭受意外事故我们退还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满期仍生存,按年度当年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12次,每次按基本保额的7%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交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12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口“胡,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口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口“印、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口;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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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7%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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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身故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10倍基本保额 (当年度保额之外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20倍基本保额 (当年度保额之外最高领取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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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因Ⅰ款以外导致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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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因Ⅰ款或Ⅱ款导致的,未满18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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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