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交费期间: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频次: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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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我们将按基本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刘先生,30周岁,投保《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0万,保障终身,交费期20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刘先生可以享有的保险权益如下:
一年内身故或者全残,给付12860元;一年后身故,给付100000元
可以享有参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盈利分配的权利,假设中档红利,刘先生生存至80周岁,累积红利约8万元,至100周岁累积红利约18万元
(以上资料仅供帮助客户理解本保险计划,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65天内,领取基本保额的10%和已交保费之和)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65天内,领取基本保额的10%和已交保费之和)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刘先生30周岁投保《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0万,保障终身,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286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