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12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3年、5年、交至15周岁。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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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其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退还所交保险费的1.1 倍与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于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1.1倍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17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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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15周岁 | 基本保额 |
16周岁 | 基本保额 | |
17周岁 | 基本保额×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