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取三者较大者;第二次、第三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年。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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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取三者较大者;第二次、第三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年。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后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