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给付时间为该保单周年日;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085,养老年金给付时间为该保单年度内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后,且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无息)与身故前已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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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后,且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无息)与身故前已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两者的差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给付时间为该保单周年日;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085,养老年金给付时间为该保单年度内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