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少儿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关爱保险金。
青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4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年关爱保险金。
中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4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至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年关爱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失能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起,且自本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10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失能并经我们鉴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12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含)起,我们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护理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10年,最多给付120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您无需交纳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前,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尚未给付的失能护理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给失能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失能护理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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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少儿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关爱保险金。 |
青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4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年关爱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失能护理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起,且自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10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失能并经保险公司鉴定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12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含)起,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护理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10年,最多给付120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合同效力终止。 自观察期结束之日起,您无需交纳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中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4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至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年关爱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全残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