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因妊娠及妊娠处理有关原因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因妊娠及妊娠处理有关原因身故的(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第一被保险人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第一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主动流产或引产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的责任。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1)第一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不含)时分娩;
(2)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特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病但由于医疗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在保险期间内明确确诊的罕见病,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含)内确诊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保险金
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之日起,被保险人可针对该罕见病向我们提出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向第二被保险人提供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二次诊疗的结果。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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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因妊娠及妊娠处理有关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因妊娠及妊娠处理有关原因身故的(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第一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第一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主动流产或引产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的责任。 |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1)第一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不含)时分娩; (2)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
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 | 第二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罕见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罕见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病但由于医疗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在保险期间内明确确诊的罕见病,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含)内确诊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保险公司仍将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费用保险金 | 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之日起,被保险人可针对该罕见病向保险公司提出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向第二被保险人提供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二次诊疗的结果。 新生儿罕见病国际二次诊疗意见服务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流产或引产、身故,或导致第二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第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第一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在投保本保险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
(9)第一被保险人采用或计划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及受精卵输卵管植入等)怀孕;
(10)第一被保险人受孕的胎数为双胎或多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2)投保人、第一被保险人对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第二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未遵医嘱,私自让第二被保险人服用或对第二被保险人涂用、注射药物。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