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增爱一生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健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确诊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确诊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确诊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确诊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当年度保险金额;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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