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期间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房屋因涉及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第二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二)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