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火灾险和综合灾害险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二)综合灾害险
3、遭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但不包括非机动车、助动车和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的撞击);4、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火灾险或者综合灾害险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和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八)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塌陷。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渡、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