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该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该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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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一、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二、经保险公司核准豁免后,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豁免您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相关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 三、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发生变更,则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四、在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