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满期日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在上述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年金金额。
(二)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 2.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附加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满期日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上述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年金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二)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