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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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1.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的年金,直至身故。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首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年金领取日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自首个年金领取日起以每十二个年金领取日为一个周期;首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2.若在五十五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年金,直至身故。 3.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向年金受益人返还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作为额外年金。但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则该笔额外年金将分十二次在该周期内的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 |
身故给付 |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1.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1.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i.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