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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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身故给付责任: 若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在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的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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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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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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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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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