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者除外;

 

(15) 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残疾

基本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打斗、受酒精影响、执行军事行动、猝死、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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