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2)身故给付
②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天限制。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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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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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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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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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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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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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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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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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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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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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