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A型保障
被保险人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5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B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50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挑衅被杀、受管制药物影响、执行军务警务、猝死、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
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
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以社保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50)×90%
|
未社保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5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