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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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2)身故给付 3)全残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 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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