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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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主要保障32种重大疾病,若确诊恶性肿瘤或白血病还能额外获得更多赔付,还承担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

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白血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白血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返还身故
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
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白血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白血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0-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

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

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

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确诊后生存满28天,可领取)

恶性肿瘤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20%

(确诊后生存满28天,可领取)

白血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30%

(确诊后生存满28天,可领取)

身故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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