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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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 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 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
意外身故给付 | 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同 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受管制药物影响、执行军警任务、猝死、遗传性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5岁的安先生投保了中德安联盛世尊 享养老计划(其中安享金生A型保额30万元并保障至终身,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万元并保障至60岁),每年交费455880元,交费10年, 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并保证领取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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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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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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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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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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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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