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到医院治疗几次,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所有治疗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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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本公司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 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就医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八、被保险人因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理疗、视力矫正、脊椎间盘突出症、中暑、屈光不正、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用于矫形、镶牙、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整容、美容[13]、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极限运动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或恐怖主义活动;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境外(含港、澳、台)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挑衅二导致被杀、执行警务军务、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妊娠流产分娩、脊椎间盘突出症、职业病、整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恐怖主义、境外支出的医疗费用、社保规定的自费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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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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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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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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