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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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或虽于等待期后被确 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相应的本保单年度未经过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