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如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
额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残疾的,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案例

某公司于2005年1月1日为其10名员工投保联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信息如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八.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四.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十五.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打斗、执行军事任务、猝死、先天性疾病、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因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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