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其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生命关爱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是在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1]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致身故的,我们双倍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但是,生命关爱保险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规定的最高限额。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其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其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给付 | 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条款中所示比例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若是在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1]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致身故的,双倍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但是,生命关爱保险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约定保额 |
|
全残 |
约定保额 |
|
意外身故 | 未满61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0% |
61-70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60% | |
71-75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20% | |
76-80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 | |
已满81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5% |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未满61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0% |
61-70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60% | |
71-75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20% | |
76-80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 | |
已满81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打斗、受酒精影响、执行军事行动、猝死、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