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阅,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回,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晌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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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10%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当时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赠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